新《劳动合同法》细则待定 国企着手应对

添加日期:2013-07-17      [ 打印 ]  [ 收藏 ]  [ 关闭 ]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正式亮相。

  新法最大的亮点,无疑是明确了在业内存在极大争议的劳务派遣工问题:从7月1日起,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随着新法的落地,那些雇用了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如何贯彻新政?新法是否将会大幅提高企业生产成本,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哪些影响?新政落地过程中又将遇到哪些难题?

   调查:国企受影响最大

  华海峰是中国劳工研究中心的一名负责人,对珠三角一带的外资、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有长期深入的研究,其组织调研的《2012十家苹果供应商调查报告》,显示十家苹果供应商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转移工人职业危害的风险,产生过广泛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华海峰称,此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比起2008版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影响稍微小一些,“对珠三角一带大量雇用劳务派遣工的外资、中小民营企业冲击不会太大。”

  华海峰向《中国企业报》记者分析,“根本的原因,是珠三角一带的工人工资目前已经很低,大都不过两三千元。与签有合同的工人相比,大量在一线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差别不是很大,最多不过100多元。因此,即使同工同酬,企业成本上涨的压力也不是很大。”

  不过,华海峰介绍称,新《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沿海一带外资、中小民营企业冲击不会太大,但对那些大量雇用劳务派遣工的国企影响很大。“原因很明显,国企雇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节省人力成本费用。据我了解,国内很多地方的大型国企都在大量雇用劳务派遣工。很明显的例子,一些国企员工月工资达六七千元,而劳务派遣工则只有两三千元,工资收入差距好几倍。”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别很大。

  广东省总工会“2012年广东省职工队伍状况调研报告”显示,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些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多达数千人,其中劳务派遣工所占比例已近半或超过半数,且主要集中在需要大量雇用劳动力的公交、建筑、石油、航空、铁路、港务、钢铁、船舶、银行、保险放心保)、电信、邮电等行业。以中移动广州公司为例,其有劳务派遣工2851人,占职工总数的72%。

  记者采访了解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国企开始着手应对。

  北京一家知名国企负责人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公司正在商讨新法的落实,而对于业内议论的“新政下部分国企可能将裁员应对”时,对方明确表示了否认。

  新政落地诸多难题待解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目前的劳务派遣乱象是否会被扼制?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调研员、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劳务派遣乱象暂时会被扼制,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会暂时收敛一些。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副教授赵春清也认为,《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劳务派遣被滥用会有一定的遏制,也能够改善劳务派遣工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劳务派遣市场也会出现积极向好的变化。

  据记者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业内议论较多的,便是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

  王永杰律师向记者介绍,新法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不少问题和难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以及“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然而,在"三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比例"等方面,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比很大,甚至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新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障碍。”王永杰律师说。

  据悉,目前与新版《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多项法规条例都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但人社部在制定这些条例的过程中,仍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特别是大型国企。

  7月5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劳务派遣相关条例待出,人社部初步的规定是用工单位雇佣劳务派遣工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

  “新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从长远看将促进企业合理公平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也将恢复到其补充形式的地位。”王永杰律师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华海峰认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雇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尤其是大量雇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造成一定冲击,未来会大大提高其劳动成本,但任何事情都是辩证的,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更新用工理念,而不是一味地节省劳动用工成本回避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将自己的用工政策、用工成本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做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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